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分為事實婚姻和非法同居關系。事實婚姻是指1994年1月31日前,雙方本身也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我國承認其為事實婚姻。
1994年2月2日以后,我國不再有條件的承認事實婚姻。未經(jīng)依法登記而同居的一律按非法同居處理。如果在1994年之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在1994年2月2日以后起訴“離婚”的,應當按照事實婚姻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2條規(guī)定,對于屬于事實婚姻的,其財產分割按照法定婚姻的規(guī)定處理。
對屬于非法同居的,其財產分割與法定婚姻不同,應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其具體處理方法如下:
(1)基本原則為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2)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以按照增與關系處理。
在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如果某件財產歸一方,該方準備出賣的,如果該財產與另一方分得的財產屬于一個整體或者配套使用的,另一方對此財產有優(yōu)先于他人購買的權利。即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yōu)先于他人購買。
(3)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jīng)濟幫助。
(4)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的,可根據(jù)繼承法第14條的規(guī)定辦理,即對繼承人以外的被繼承人撫養(yǎng)的缺泛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yǎng)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shù)倪z產。
(5)雙方在同居生活期間各自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處理。
(6)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責任編輯:李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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