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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與女青年柳某于2006年5月登記結婚,領取了結婚證,同年8月舉行婚禮時,小李的母親送給柳某一串金項鏈、一枚鉆石項鏈,玉手鐲一只。后來因感情破裂,雙方自愿離婚,但對如何處理這些首飾,發生了爭執。小李認為這些首飾屬于共同財產,應予以分割。柳某認為,這些首飾只有婦女才能使用,又是小李母親在他們舉行婚禮時贈給她的,是她的個人財產,那么,這些首飾的所有權到底歸誰呢?
法律咨詢律師解答:
婚姻法條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從取得結婚證書起,到離婚或夫妻一方死亡時止。這個期間雙方或一方的勞動收入及繼承、接受贈與等合法途徑取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予合理分割。這些首飾是小李的母親在他們取得結婚證三個月后才贈與柳某的。這時小李與柳某的夫妻關系已確定,所以,這些首飾是小李與柳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接受的贈與,離婚時依法應作為共同財產分割。但在具體分割時,也可考慮到這些首飾一直是柳某使用的,是否就分給柳某,而從其它共同財產中,分割相應的財產給小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