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規定,夫妻財產制采用了法定財產制為主和約定財產制為輔,另有夫妻特有財產制為補充的夫妻財產制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二)》第十二條規定,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知識產權取得的收益,離婚時已經實際取得或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知識產權是基于智力的創造性所產生的權利,既具有財產權的屬性也體現人身權的利益。婚姻法立法規定知識產權的收益側重于財產性收益。知識產權能否實現其財產性權利、何時實現其財產性權利等問題,都具有不確定的因素,知識產權本身的取得和其財產性權益的取得有時并不同步。故認定該知識產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以該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判斷標準,而不應以該知識產權權利本身的取得的時間為判斷依據。夫妻離婚時只能對現有財產進行分割,對沒有實現其價值的財產性收益不能估價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轉化為具體的有形財產后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對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勞動,可從其他財產中給予適當補償、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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