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聞某于2006年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價格11萬人民幣,并辦理了房產證。2007年11月聞某與陳某結婚,2009年11月,聞某與陳某雙方因感情不和訴訟離婚,雙方對房產發生了爭議。聞某的房子現已升至30萬人民幣。妻子陳某認為,該房產的增值部分應按予以分割。而聞某則認為,他既然享有該房屋的產權,其增值部分也應屬于他所有,不同意陳某分割該房產的要求。雙方無法達成一致。
【分岐】
增值的婚前房產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
第一種觀點,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投資,應是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觀點:增值部分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我們國家產權以登記時間為準。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首先該房屋不屬于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的所得,其增值部分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應屬于不動產的收益。且該房屋的產權證是在婚前取得,聞某擁有該房屋完全的產權,系聞某婚前個人財產。而房屋在沒有出售之前,其增值部分是不可得利益。房屋雖然增值了,但并非婚后投資收益,即不是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