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離婚時,往往對于哪些是、哪些屬于個人財產發生爭議和分歧,這也往往成為不得不通過起訴離婚的原因之一。
我國規定,夫妻在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指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沒有明示歸一方所有的;(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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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離婚時,往往對于哪些是、哪些屬于個人財產發生爭議和分歧,這也往往成為不得不通過起訴離婚的原因之一。
我國規定,夫妻在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指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沒有明示歸一方所有的;(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