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第十七條第一款對作了明確的規定:“夫妻在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權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里所講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雙方合法取得至離婚生效或因一方或雙方死亡、婚姻自然終止之日的期間,具體來講,應當包括:領結婚證后,雙方尚未共同生活的期間;因鬧離婚分居期間;在人民法院訴訟離婚尚未判決,或雖判決準予離婚但離婚判決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間等。
稿酬屬于“知識產權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財產法定范圍內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