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可以作如下認定:
1、工資、獎金:這主要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勞動報酬形式,因此立法將其提出來代表所有的勞動報酬均應屬夫妻共同所有。按立法本意,屬于勞動報酬性質的實物、津貼等也應包括在內。
2、生產、經營收益:生產、經營的具體形式很多,除辦廠、設立公司、建立企業以外,還有承包、租賃、投資、個體經濟、與他人合伙經營等多種經營形式,但凡在婚后從事生產和商業活動的收入多應作為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
3、知識產權的收益:知識產權是基于智力的創造性所產生的權力,它是法律賦予知識產權所有人對其智力創造成果所享有的某種專有權利。知識產權收益,是指作品在出版、上演、播映后而取得的報酬,或允許他人使用而獲得報酬、專利權人轉讓專利權或許可他人使用其專利所取得的報酬、商標所有人轉讓商標權或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所取得的報酬。但是該收益依據《解釋二》第十二條規定:僅指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而不包括尚未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和非財產性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或贈與合同明確指明歸一方的除外;凡是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通過繼承和贈與獲得的他人財產,只要被繼承人、贈與人沒有特別指明死后的財產和贈與的財產歸夫妻一方,所繼承和受贈的財產全部都應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5、買斷工齡款屬于夫妻共有財產
從以及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的規定來看,專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往往與該方具有密切的人身關系,而買斷工齡款雖然與勞動者的勞動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系,但是其人身專屬性并不強;其二,專屬于一方的財產往往在使用上具有專屬性、排他的支配性,而買斷工齡款不具有這一特點;其三,買斷工齡款是企業給予勞動者的一種補貼,與《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具有相同的性質,它不等同于工資,而是一種特殊性質的款項,既具有向前的追溯性,又具有向后的延續性,而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這一時段相對應的買斷工齡款,屬于婚姻法所規定的一方的其他收入,具有的性質。
6、住房公積金屬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名下的名下的住房公積金,亦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屬于共同財產
8、繼承或贈與的財產
繼承與贈與分開不同,應當區別對待。對于繼承,如果遺囑中沒有確定只歸夫妻一方財產,由于這部分財產已歸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繼承人對此不能拋棄,否則無效,除非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反之,遺囑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所有,其財產是個人財產,個人有權作出處分的決定,另一方不得反對。對于贈與的財產,由于贈與合同是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一致的結果,與繼承不同,贈與是約定的,根據合同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有權訂立或不訂立合同,夫妻另一方無權干涉。但是如果贈與合同已經成立并生效,根據合同可以得到財產,由于這部分財產已歸夫妻共同所人,因而一方拋棄無效,除非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因此最高人發法院應該在對新《婚姻法》作出解釋哩,對上述內容以明確規定,以便在司法實踐中統一適用,減少糾紛,更好的維護一方的合法權益。
9、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為了避免司法實踐中濫用該條款,作出司法解釋。《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