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物權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共同共有,是指各共有人根據共同關系,部分份額地共同享有對共有財產的權利。其法律特征如下:
第一,共同共有產生的基礎是共同關系。
共同共有依據共同關系而產生。沒有這種共同關系的存在,就不能發生共同共有關系。但是,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共同共有也可以約定,但該條規定的“約定”,主要是指《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第二,共同共有的財產權利不分份額。
共同共有的財產權利不分份額,只要共同關系存在,共同共有人就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各共同共有人行使的權利及于整個共有財產,而不僅僅及于共有財產的某個部分。
第三,各共同共有人對共同財產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平等
只要共同關系存在,各共有人對全部共有財產就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承擔的義務也是平等的。
共同共有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夫妻共有財產;2、家庭共有財產;3、共同繼承的遺產;4、其他共有財產。
關于共同共有財產的分割請求權
在審判實踐中如何分割共同共有財產,《物權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財產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共同共有人原則上不得請求分割共有財產,只有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才可以請求分割。對共同共有財產,以不允許分割為原則,允許分割為例外。
對共同共有財產的處分
根據《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同共有的財產,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1、共有總是基于某種共同關系而產生。其可以是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如夫妻共有財產,法律規定凡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只要夫妻之間沒有明確的約定,法律就推定為共同共有。其也可以根據合同法律關系,例如合伙的財產,合伙期間產生的收益是合伙人公共共有的財產。
2、共同共有是不確定份額的共有。只要共同共有關系存在,共有人就不能劃分出自己的份額。只有在共同共有關系結束的時候,在對共有物進行分割的時候,才能確定各個共有人應當得到的份額。
3、共同共有的權利的行使不分份額、完全平等,即所有共有人對整個共有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對共有物的處分特別是重大處分,必須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4、共同共有人對外要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