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前個人存款的利息是否夫妻共同財產,本案涉及的是婚前個人存款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利息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在本案中,李某的婚前個人存款是民法意義上的原物,此原物所產生的利息屬于法定孳息。按照物權法原理,孳息應歸物的所有人或其它合法權利人。當事人之間若沒有特別的約定,原物與孳息的所有權應歸屬于同一人所有。
[相關案例]
李某與張某結婚多年。結婚前,李某名下有存款一百多萬元。婚后至今,該筆存款所得利息有將近二十萬元。現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張某提出離婚,要求將李某個人名下的存款利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李某認為利息應屬于個人財產,雙方發生爭執,張某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李某的婚前個人存款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利息應屬于李某個人財產。
[律師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婚前個人存款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利息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
首先,李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利息屬于法定孳息。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產生的收益。民法上,孳息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在本案中,李某的婚前個人存款是民法意義上的原物,此原物所產生的利息屬于法定孳息。按照物權法原理,孳息應歸物的所有人或其它合法權利人。當事人之間若沒有特別的約定,原物與孳息的所有權應歸屬于同一人所有。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吳慶寶法官主編的《民事裁判標準規范》中在論及此問題時指出:“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債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儲蓄產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債券或儲蓄本金必然產生的孳息,與投資收益具有風險性的物質不同,應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結合本案,李某與張某在婚后取得的利息在沒有特別約定的前提下,應認定該利息為李某個人的財產。
再次,本案中婚后取得的利息不同于“投資所得收益”。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于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但是,利息不屬于“投資取得的收益”。可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所有,主要考慮是基于原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還是基于經營行為而產生的,前者應當認定為個人財產所得,而后者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結合本案,李某個人婚前存款利息是法律規定必然得到的孳息,不符合《婚姻法》第十七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對夫妻共同財產范圍的規定,故應該認定為婚前的個人的財產。
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共列舉了七項歸夫妻共有財產的情形,但是利息未列入其中。綜上,筆者認為法院作出的判決是正確的。
《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