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男青年小張和女青年小李經人介紹相識,半年后結婚。新房是小張的父母交納了首付款購買的,價值25萬元,產權歸小張所有。雙方約定,婚后共同還貸。沒想到,婚后兩人發(fā)現(xiàn)性格不和,常為瑣事吵嘴,婚姻走到了盡頭。小李起訴離婚,要求分割兩人的共同財產,包括共同還貸的住房。
法院審理
法院一審作出判決:駁回小李這一訴訟請求,因為此房屬于張某婚前個人財產,即使婚后共同還貸,按照新修訂的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如果沒有約定,在分割時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對于共同還貸的部分,應由產權人張某按照份額予以退還。房產增值的部分,由所有者享有。而李某對此有一個錯誤認識:只要不進行婚前公證,結婚若干年后,該房產就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新修訂的婚姻法規(guī)定:
婚前財產如果要作為“共同財產”,雙方必須約定。相關的司法解釋還規(guī)定,婚前個人財產不因為婚姻的存續(xù)轉化為共同財產。這實際上就取消了過去的司法解釋曾有的“婚姻存續(xù)八年,婚前個人財產(房產)作為共同財產”的規(guī)定。但是通過這個案例不難發(fā)現(xiàn),過去關于“共同財產”的觀念還是很深入人心,很多人對此仍然停留在過去的認識上,認為一定要對婚前財產辦理公證,財產才是屬于個人的。因此在此提醒:只要保存好屬于婚前財產的證據(jù),在產生糾紛時,即使沒有經過公證,該財產也不會被認定為共同財產。如果婚前共同出資購房,還是應該辦理財產公證,這樣才能認定為此房產屬于夫妻共有。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我國法律規(guī)定,婚姻從登記之日產生效力。如果雙方已經登記結婚,即使沒有舉行儀式,在此期間購房,如果是一方出資,必須辦理財產公證,才能證明是出資方個人的財產。如果是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此時子女已經結婚,父母希望出資所購房屬于自己子女所有,而子女的配偶并不享有權利,那么要在購房前到公證處辦理贈與公證,將購房所需資金贈與自己的子女個人所有,然后子女用此資金購房才屬于子女個人所有。(不過子女必須舉證,證明購房資金全部是由父母贈與,無配偶出資)。或者父母購房時以自己為產權人,然后通過贈與或者遺囑的方式指定贈與子女個人所有,或者在子女繼承后,房產才屬于子女個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