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
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是企業解除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后支付的經濟補償。我國《婚姻法》及司法解釋未就買斷工齡補償金明確列入夫妻共同財產中,對其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買斷工齡補償金是針對勞動者本人今后再就業、養老、就醫等方面的救濟和補償,不是勞動者一般意義上的工資、獎金所得,且其與勞動者個人身份有著密切的關系,是勞動者放棄長期穩定的勞動收入為代價換來的。
雖然它的取得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但它是一種期待利益的提前兌現,其性質與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生活補助費一樣,應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而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實質上都是指當前現存即得的財產,不包括期待的利益。所以,“買斷工齡補償金”應屬于個人財產,不包括在共同財產的范圍內。
相關規定:
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這里所規定的“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被嚴格限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時間段,也就是說在婚后取得的公積金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結婚前的住房公積金則屬于婚前財產,老公是無權要求分割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于共同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