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的工資獎金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只要還處在婚姻存續期間,原則上一方的工資獎金要一人一半的。離婚時也要按照共同財產一人一半進行分割。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包括: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指定歸一方所有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
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因為約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由夫妻雙方經由協議確定,其范圍因人而異,所以奉部分將重點放在法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以下所述除非特殊說明,所稱的夫妻共同財產一般為法定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以下這些內容: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指定歸一方所有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