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2005年7月王某將自己的二層樓房過戶給已婚兒子王小,登記產權所有人為王小,2008年9月王小與妻子丁某鬧離婚,對該房所有權產生爭議。訴至法院要求裁決。
【爭議】
子女結婚以后父母贈與的財產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對此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房子屬王小的個人財產。因為王某在過戶登記時將所有權人登記為王小的名字,意味者王某贈與意思給王小非王小夫婦,最高院婚姻法解釋二規定“婚后父母明確贈與一方的為個人財產”,所以該房應歸王小個人所有。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房屬王小夫妻共同財產。首先,王某將房屋過戶時的時間界限在王小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為共同財產;其次,王某在贈與時也未明確表示將該房產贈與給王小個人。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個人財產,否則是夫妻共同財產;”最高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該出資應認定為對夫妻雙方贈與。該案王某在將房屋過戶給王小時既沒有簽定書面合同,也沒有口頭明確贈與給王小個人,且那時王小夫婦和睦,通常作為父母贈與財物的真實目的是讓兒女生活得更幸福,更和諧,不會想到離婚時分割財產。至于房屋登記簿上的所有權人的名稱不影響共有財產的性質,所以婚后父母贈與財物未明確給一方的情況下認定為共同財產更符合立法和司法解釋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