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學會會員、湖南省民商法研究會理事溫毅斌曾發表觀點,認為丈夫有自由處分自己個人財產的絕對權利,盡管有些沒有顧忌和尊重社會公德,但由于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也沒有損害到妻子的利益,所以贈與有效。如果丈夫與“小三”不是以損害妻子的精神、給其造成精神痛苦為目的,才惡意串通去簽訂贈與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這種贈與行為仍然是有效的。
目前,不少學者和法律實踐者均采用溫毅斌的觀點,認為法律與道德是有嚴格界限的,法律不應該干涉和規范到社會道德領域,違反道德的行為不應受到法律的懲罰而只應受社會輿論的譴責。而且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的公序良俗原則,只有在沒有法律規定、無法可依的情況下才能用作判決依據。
而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于贈與“小三”財產尚無明文規定,只有《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征求意見稿)中第二條涉及“分手費”是否可訴的問題,規定男方不付錢“小三”不能告,已經付了錢的別找“小三”要,但該司法解釋目前仍在征集意見中。而現在的贈與合同糾紛是有法可依的,因此就要謹慎適用公序良俗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