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是白銀市一家國企退休干部,由于年事已高加上多年患病,擬訂一份遺囑,將自己現居住的位于白銀區友好路的一套房產指定由自己唯一的女兒孫某繼承。為了將來不給女兒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張某還在該遺囑中明確說明,該套房產屬于女兒孫某一人所有,其他人無權干涉。之后不久,張某又通過公證機關,對該份遺囑辦理了公證。2009年張某去世之后,孫某依照遺囑將該套房產過戶到了自己的名下,并辦理了房產證。2010年,孫某與丈夫于某離婚。在雙方就孩子及財產問題進行協商的過程中,于某提出要分割孫某繼承母親的房產,遭到了孫某的強烈反對。
本案中,于謀是否有權分割孫某繼承的財產呢?甘肅開誠律師事務所陳鴻亮律師認為,答案是否定的。我國《婚姻法》在認定夫妻共同財產方面有著明確的法律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應認定為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即夫或妻的個人財產。本案中,雖然該套房產的取得發生在于某與孫某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但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于某對此無權要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