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這些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載體及來源有:
(1)專利權證書。這種證據可以證明發明創造形成的無形財產及可能的價值。
(2)商標權證書。這種證據可以證明商標、品牌形成的無形財產及可能的價值。
以上兩種證書如果被藏匿無法取得時,補救的方法是到專利權、商標權辦證機構復印收集申請、公布的材料予以證明。
(3)已發表的著作。這種證據可以證明著作的再次發表、發行可能帶來的收益。
(4)著作稿件及與出版商簽訂的出版發行協議。這種證據可以即將發表的著作可能帶來的收益。
以上證據僅能證明無形財產的存在,但不能證明其具體價值的絕對數,因此,也需要根據訴訟的需要和法律的規定創造證據來彌補,即創造鑒定結論這種證據以證明其現實價值。
到有關部門復印收集檔案材料時,為了確保復印材料能夠作為證據使用,要注意要求檔案保管部門在復印材料上每頁蓋章證實與原件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