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況是:王女士和丈夫在婚后貸款購買了一套商品房,首付是由其婆婆支付的,之后五年也是由婆婆支付的貸款,近幾年是由王女士丈夫來還貸,房產證登記為其丈夫名下,夫妻雙方沒有關于財產方面的約定?,F在王女士想和丈夫離婚,其他財產方面雙方都達成了一致,只是雙方對于上述房產的分割不能形成一致意見,其丈夫認為首付款是由自己母親支付,而且還貸也是自己和母親一直在償還,王女士沒有支付過任何費用,所以該房產不應當有王女士的份額,現在王女士想知道自己是否能分得部分房產?
律師經過進一步的了解涉案的房產詳細情況,給王女士作出如下答復:該房屋為婚后所購買,同時夫妻雙方也沒有關于婚姻期間的財產約定,雖然房產證上只登記了其丈夫一人為房屋所有權人,但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該涉案房產應當屬于夫妻婚后共有財產,王女士應當作為房屋共有人享有相應權利;另外,對于其婆婆的首付款以及五年的還貸款,可以作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來處理,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雙方的共同財產來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