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的頭等大事莫過于房子了,但是對于工作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這些大城市里的光鮮的白領們,既享受不到公務員和壟斷國企的集資建房,又享受不到低收入群體的經濟適用房,動輒上百萬一套的房價就算不吃不喝,小兩口也未必能攢夠。所以,父母出首付,兩人還月供的方式是很多白領夫妻,尤其是80后的白領們首選方式。
75%的人表示會與戀人婚前共同出資購房,且房產證產權人會寫兩人的名字;但同時也有60人存在誤區,占總數的75%,他們認為共同出資購房,即使產權人只寫一人名字,若遇到分手,另一方也同樣可分到房產。
此外,有66.3%的人表示不會選擇做婚前財產公證;另外33.7%的人雖然表示會做婚前財產公證,但年齡在30-35歲的男性卻占了多數。
從上面的問卷不難看出,多數戀人在買房時,由于只考慮到即將結婚,而不重視房產證上的產權人是寫一人還是二人的問題,但這往往給自己今后的維權埋下隱患。比如,戀人購房尚不屬法定夫妻,一旦感情出現問題,所買的房屋該怎么分?
兩人的關系都已經到買房結婚的地步了,還為房子寫誰的名字而爭吵,看起來似乎好悲哀。但個人的維權也重要啊!房產證署誰的名?我為房子出的錢有法律的保障嗎?怎樣才能又維護各人利益又不傷感情?這些問題稍有不慎便會造成經濟損失,下面就幫各位分析幾種情況,希望能給各位提供一些幫助。
一、 婚前買房,婚后還貸
這種情況一般是一方(通常是男方)婚前將房子買好,之后兩人辦理結婚手續。這種情況下要看房屋是買在誰名下,就是誰的財產,因為是婚前買房,所以一般會被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房子并不因為使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就變成了共同財產。
但是需要注意,因為婚后還貸一般使用的是夫妻雙方的公積金或收入,而此時這部分收入是共同財產,當離婚時,擁有房產的一方應當補償給出資一方。
案例:
張某(男)婚前買房一套價值100萬,登記在張某名下,首付30萬,婚姻期間還款70萬,10年后張某離婚,房子漲到200萬,則房產應當歸張某,但是張某由于使用了70萬共同財產還貸,應當補償給女方35萬元。對于房產的孳息(升值100萬)張某能夠全部享有。
理財支招:
1、 如果是父母出的首付,可以把房子落在父母名下,由父母的名義來買房。
優點:離婚時不會有房產歸屬糾紛問題
缺點:因為使用共同財產還貸,配偶一方可能不同意。一定要確保本人和父母之間不會發生糾紛。
2、 更佳的解決方法是,在房產證上落上父母的名字,同時寫明所占份額。例如上面的案例,張某可以在房產證上寫上父母的名字,并且父母占30%的份額,這在法律上叫做按份共有。
3、 如果配偶方不同意把父母的名字落在房產證上,同時又要求把自己的名字落在房產證上,要給父母寫一個欠條,同時寫明還款日期(非常重要),還款日可以是具體日期,也可以是描述性或條件性的日期。因為法律規定債務債權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兩年,所以寫了還款日,則從還款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4、 如果房產證上寫的是一個人的名字,而父母出了絕大部分的資金(80后經常有這種情況)房屋所有人一定要立一份自書遺囑,寫明死后房產如何分割,父母有多少,妻子有多少,避免婚姻存續期間出現意外使得出資多的一方經濟利益受損。
5、 如果共同還貸的一方希望享受到升值的好處,那么一定要把自己的名字落在房產證上!
二、 婚后買房,婚后還貸
這種情況是兩人結婚后買了房子,之后共同還貸,此時無論房產證上寫的是誰的名字,都算夫妻共同財產,這一點和婚前買房有著本質的區別。
如果婚后買房,仍然是父母出首付的話,那么父母的這種行為就有兩種可能,一種可能是贈與,另一種可能是作為共有人按份共有。這兩種情況都要考慮到。
如果離婚,贈與的錢就會被分割。
案例:
張某男,結婚后購買了一套100萬的房產,登記在張某名下,張某的父母贊助了首付60萬,兩人共同還貸40萬,10年后此房產漲到了200萬,兩人離婚,雖然此時房產也是登記在張某的名下,但是他需要補償給女方100萬元才能得到房產,因為共同財產的孳息也是共同享有的。
理財支招:
1、 父母贊助的首付,最好作為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寫在房產證上,并注明比例。
2、 如果配偶一方不同意落父母的名字,父母的贊助只能作為贈與的話,最好附上贈與的條件,比如,接受贈與的條件是兩人的婚姻關系必須存在。這樣的條件限制最好是書面形式的。這樣一旦兩人離婚,贈與存在的條件消失,則可以把這筆錢要回來。
3、 由于是共同財產,所以立遺囑處分的時候只能處分自己所有的部分,不能把其他人所有的部分處置掉。比如張某立遺囑就只能處理房產現值的一半,而不能把配偶的那一半也處理掉。
三、 未領取結婚證而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
這種情況下,兩人在共同生活期間購買的房產算共同財產,分居時可以分割,但是由于兩人沒有進行結婚登記,所以兩人都不能繼承對方的財產。
理財支招:
這種情況在80后的一些人中可能出現,需要注意的是,同居的兩人不是法定繼承人,必須通過遺囑的方式將財產贈給對方,這叫做遺贈,而非繼承。
四、 婚后夫妻一方背著另一方將房產出售
如果房產是雙方共有的,但是房產證上寫著某一方的姓名,有可能出現這種情況。
由于物權法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這種情況非常有可能造成另一位共有人的損失。
案例:
張某男,婚后與妻子共同買房,后背著妻子把房子賣掉且辦理了過戶手續。由于取得房產的人是善意取得,且付出了合理的價格,所以受法律保護,雖然買賣合同沒有取得全部共有人的同意,但是不能要回房產。
理財支招:
1、避免這種情況,最好的方法就是在房產證上寫兩個人的名字,這樣不征得兩人的同意就無法辦理過戶手續,否則房管部門就屬于違規操作
2、如果能證明共有人與他人惡意串通,則房產需要返還,所以如果有此懷疑的話應當盡量舉證。
相關法律鏈接:
民法里關于共有的規定:
共有,是指某項財產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共有享有所有權,包括公民之間的共有、法人之間的共有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間的共有。
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各共有人按確定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和分擔義務的共有。例: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對全部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共有。例:家庭財產、夫妻財產
兩者最顯著的區別在于:共同共有部分共有的份額,共有人只有在共有關系消滅后才協商確定各自的財產份額;而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從共有關系一開始就有確定的共有份額。因此,基于共同共有財產而產生的債權債務必定為連帶債權債務。共有人之一對外要求共有債權之履行所獲得的財產,作為共有財產;共有人之一清償共同債務后也不存在向其他共有人追償的問題。
物權法里關于善意第三人的規定
善意第三人,指的是在某有瑕疵的法律關系中,該瑕疵法律關系雙方之外的任意不知法律關系有瑕疵而做出有損瑕疵法律關系雙方某一方的人,該第三人所做出的損害行為并非出于故意。 通俗的理解就是第三人在民事行為中,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自己參與的行為是不合法或者違反第三方約定的,還當作合法行為在參與。
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修訂后的婚姻法在法定夫妻財產制上沿用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共同財產制是指夫妻雙方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為共有財產,夫妻雙方按共同共有原則行使權利,承擔義務,婚姻關系終止時才予以分割。
小編溫馨提醒:夫妻雙方婚前取得的財產,共同生活超過8年的被認定為共同財產,這條規定已經取消,所以共同財產的認定是以應當獲得收入的時間點是在婚前還是婚后來確定。
比如,婚前張某男發表了一篇作品,婚后收到的稿費,這筆財產算作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