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八旬老人鰥居多年后,與常年照顧自己的前兒媳登記結婚,并將名下一套房產贈予前兒媳,被兒女告上法庭,法院審理后判決贈予合同無效。
新聞背景:
老鰥房產贈與前兒媳,兒女起訴法院要求贈予無效
家住歷城區的老徐是一名83歲的退休干部。老徐與老伴劉梅根據當時房改政策,購買了一套50多平方米的房子。1999年劉梅因病去世。
1999年,老徐的兒子小徐與李某登記結婚,兩人婚后沒有再生子女。因小徐婚后常年在北京打工很少回家,李某承擔起照顧公公的責任。因長年分居,2010年9月,小徐與李某離婚。2011年4月,年過八旬的老人與多年來照顧自己的昔日兒媳李某登記結婚,此時李某也已年近60歲。
小徐意外發現,父親名下的上述房產早在2006年11月就被父親贈予了李某并進行了公證。為此,小徐與姐姐大徐將父親與李某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確認贈予合同無效。姐弟倆認為這套房子是由當初的房改房調換而來的,而房改房是父親老徐和母親劉梅生前夫妻關系存續時購得的,為父母的共有財產。母親去世后,小徐和大徐并沒有明確放棄繼承,房屋應為老人和子女的共有財產。在房屋沒有析產前,老徐無權私自將房產贈予李某。
法院審理:
夫妻一方無權私自處置夫妻共有財產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處分共有不動產應當經全體共同所有人同意,法官作出判決,老徐未經大徐、小徐同意,擅自將共有財產贈予李某,贈予合同無效。
知識延伸: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夫妻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夫妻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 夫妻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 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 夫妻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 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