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本文滬律網婚姻法編輯介紹的是婚前一方購買股票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夫妻共有。
一、婚前一方購買股票婚后增值部分的分析
(一)對于一方的婚前財產在婚后的增值,另一方付出了勞動的,如存款利息、股票未經炒作的自然增值等,則歸該婚前財產的所有者所有。婚前一方購買的股票在婚后的增值部分屬于從物。根據物權法解釋關于從物隨主物轉讓的規定“主物轉讓的,從物隨主物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婚前一方購買的股票屬于主物,婚后股票增值部分是從物,按照上訴解釋,主物屬于婚前一方所有,從物也應為其個人財產。
(二)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以及生產、經營的收益等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雖然婚后股票的增值部分屬于從物,但是它也屬于“生產、經營的收益”,并且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得到的,所以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婚前一方購買的股票婚后增值部分的定性
對于婚后股票增值部分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定性,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首先,如果財產是基于原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而增值,如房產、債券、基金、黃金或古董等財產,那么這部分增值財產本身僅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性質上仍屬于個人所有財產。就股票而言,其中存在技術操作等問題,如果是一方以婚前財產出資入股,婚后自行操作股票使股票增值,那么股票及其增值部分都應屬于婚前個人財產。如果是一方以婚前財產出資入股,婚后由另一方進行操作使股票增值,那么原股票價值屬于婚前財產,而增值部分因為凝結了夫妻的共同勞動,就應屬于婚后夫妻共同財產了。
其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所以,對于婚前一方購買的股票婚后增值部分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還應看舉證情況。
結婚三大件從上世紀70年代的自行車、手表盒縫紉機,逐漸過渡到90年代的電腦、空調和摩托車。進入二十一世紀以來,已經變成了房子、車子和股票。在夫妻和睦、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往往不會涉及到財產分割問題。但是問題一旦出現,講給當事人帶來很多的麻煩。尤其是對于股票增值部分的劃分,收集證據的過程相對復雜,必要時需要有律師的協助,才能做到事半功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