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經營收益等。但是,一方的辭職補償金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下面是滬律網律師針對網友提出的問題所作的解答和詳細講解。
網友咨詢:
我與妻子于2000年結婚。2003年底,因我所在的單位要減員增效,單位動員我辭職。考慮到我本人和單位的實際情況,我主動提出辭職,單位因此發給我5萬元的補償金。2004年6月,因感情不和,我與妻子決定離婚。在處理共同財產時,妻子要求分得我辭職補償金的一半,我拒絕了她的要求。我認為辭職補償是我失去工作的代價,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請問:辭職補償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滬律網律師解答:
辭職補償金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辭職補償金與工資、獎金有明顯區別。首先,正常的工資、獎金是對勞動者平時所付出勞動的補償,而辭職補償金是針對勞動者辭職這一特定事件而發生的。它一方面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多年與之建立忠誠、穩定勞動關系的獎勵,另一方面是對勞動者失去工作后能在一定時期內得以繼續謀生、減少生存風險的一種經濟扶助。其次,辭職補償金是勞動者以放棄長期、穩定的勞動期待收入為代價換來的。因此,辭職補償金不是通常意義上的工資、獎金所得,它與勞動者的個人身份具有嚴格密切的關系,是對個人生存權、勞動權受到嚴重影響時的補助,與婚姻關系沒有明顯內在的必然聯系。同時,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該規定顯然僅明確列舉了傷害醫療費和殘疾人生活補助費兩項具有嚴格人身屬性的財產屬個人財產,但同時也規定了所有具有嚴格人身屬性的財產均屬夫妻一方的財產。因此,辭職補償金應屬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小編提醒:
修改后的《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相關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