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和配偶郭某于上世紀九十年代結婚,2002年,我所在的國營機械廠改制,機械廠一次性買斷我工齡,讓我下崗,并給予我11萬元經濟補償。今年5月份,我和郭某打算離婚,郭某同意,但要求將當年廠里補償我的11萬元的買斷工齡款及其利息當作夫妻共同財產來進行分割。我認為這是廠里給我個人的經濟補償,不能算夫妻共同財產。請問,工齡補償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河南桐柏 楊某
答:買斷工齡是指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后,企業按照相關勞動法律規定給予職工的經濟補償金。國家統計局1999年10月10日《1999年年報勞動統計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規定:“一次性買斷工齡所支付給職工的費用,從性質上說屬于保障性質而非勞動報酬性質”。因此買斷工齡款與工資、獎金有明顯區別。
我國《婚姻法》雖然沒有直接規定買斷工齡款屬于夫妻個人財產,但是有一項概括性規定即“其他應歸一方的財產”。只要法律沒有明文禁止則意味著當事人的權利。同時《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屬個人財產,體現了將一些具有嚴格人身屬性的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本案中,你之所以能獲得買斷工齡款,原因是為當時年代的國企改革做出了貢獻和犧牲,而遭受利益損失被買斷工齡,是對你的另一種補償形式,體現了你的個人價值,因此具有較強的人身依附性,故而買斷工齡款不適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從法律精神及原則上來說,這只能認定為你的個人財產。
作者單位:河南省桐柏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