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讀者趙艷女士咨詢,她和老公陳先生的婚房,首付是陳先生婚前支付,按揭還貸的銀行卡戶名也是丈夫陳先生的名字。但趙女士結婚后的所有個人收入,基本貼補了夫妻二人及雙方父母的家用。趙女士問,如果自己和老公要離婚的話,這套房子的產權分割有無自己的份?
律師解答:趙女士婚后的收入主要承擔養家,其丈夫的收入主要用于還房貸,這種情況本質上屬于婚后夫妻用雙方共同財產來共同還貸。
根據《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而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如果趙女士和陳先生離婚,對于陳先生婚前購買的房屋二人應先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因為房子是由陳先生付首付且登記在其名下,房子應屬于陳先生所有。而婚后該房子未還貸部分屬于陳先生個人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其中還貸的本金及增值的部分應雙方協商給予趙女士適當補償。在雙方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法院會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實際情況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