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先生與李女士都已年近不惑,卻因雙方感情不合鬧起了離婚。
王先生2013年第一次到秀洲法院起訴離婚被駁回,后兩人關系仍舊未能得到改善。2014年7月,王先生第二次到法院起訴離婚,這次李女士作為當事人,自覺雙方的矛盾確實難以調和,所以同意了王先生的離婚要求,但是李女士要求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王先生名下的 2萬元住房公積金。對此王先生難以理解,他認為公積金是自己供職的單位和本人共同交納,因屬于個人財產。再加上目前自己賬戶內的公積金也無法提取,因此沒有辦法將公積金進行分割。王先生直言:“從來沒聽說離婚還要分公積金的。”
那么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積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又是否可以分割呢?
法官說法
住房公積金從其性質上看,是作為一種個人積蓄、單位資助、統一管理和專項使用的住房長期儲金,實際上就是平時收入的儲備,一部分從個人每月工資中扣繳,另一部分是單位為個人繳存,屬于工資的一部分,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屬于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夫妻一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屬于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但當事人離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事由,也不是直接劃撥住房公積金給另一方,是由一方根據其擁有的公積金的差額給對方予以補償。最終法院支持了女方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