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除了孩子的撫養權外,當事人最關注就是財產,特別是房產的分割問題。不少案件因為夫妻雙方就房屋分割不能達成統一意見,爭議較大產生矛盾。市民黃女士就遇到了這樣的糾紛。她向法院訴訟離婚,并請求分割丈夫霍先生名下的房產。沒想到,卻因為小姑子的異議敗了訴。這究竟是怎么回事?
離婚分割財產 被告知房產不屬共有財產
市民黃女士與丈夫離婚,向法院訴訟離婚,并請求分割丈夫霍先生名下的房產。沒想到,丈夫的妹妹霍女士提出異議,并把他們夫妻倆起訴到法院。
霍女士稱,2003年她父親在市區某小區購買了三套房子。這次訴訟的房子就是她父親當時購買的三套房子其中的一套。霍女士表示,當年在同個小區購買三套房子時,一家人已經達成口頭協議,三套房產均以哥哥的名義購買,產權都登記在其哥哥名下。霍女士表示,父親出資在同一個小區購買三套房子,是希望一家人都住在一起。雖然房子都登記在黃女士的丈夫名下,但是當時口頭約定了,三套房子,一套歸霍先生,一套歸其妹妹,一套歸其父親。
黃女士與丈夫在2006年登記結婚,但是因為家庭不和,在今年鬧離婚,并要求分割房產。而當年口頭協議分給霍女士的房產也在其中。霍女士覺得吃虧,要求法院判令把原本屬于她的房產過戶到她名下。霍女士表示,當年他們家分房有口頭協議,而且哥哥結婚后,房子的按揭還是由父親繳交的,是屬于婚前財產,跟黃女士沒有關系。
黃女士則認為,房子在婚后還在按揭中,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的財產。她認為,在她起訴離婚時,霍女士才起訴稱房子屬于個人所有,明顯是她丈夫一家為了在離婚訴訟中多分夫妻共同財產事后策劃的。
婚前個人買房 屬個人財產
法院經過調查,因訟爭房產是在婚前購買的,又沒相關約定,判定訴訟房產不是霍先生與黃女士夫妻的共同財產,而是霍先生的個人財產。
法院認為,根據我國婚姻法相關規定,房子是霍先生婚前購買的房產,登記在霍先生名下。雖然該房產在銀行貸款,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但離婚時房產由夫妻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房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即霍先生所有。但婚后兩人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霍先生對黃女士進行補償。離婚后,黃女士可依法得到相應補償。
而霍女士主張訴訟房產是其所有也得到法院支持。法院認為,根據我國物權法,霍先生作為所有權人,但他自認自己不是所有權人,而是霍女士擁有所有權,那么,從尊重事實物權,霍女士主張訟爭房產是其所有,應予支持。
但黃女士作為霍先生的配偶,就訟爭房產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可依據婚姻法及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向霍先生和霍女士兄妹主張權利。
提醒:購置時間點是最主要的證據
司法實務中對婚姻財產分割按照“先析產后分割”的程序處理,析產主要解決的是劃分訟爭財產是“婚后共同財產”、“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家庭成員共同共有財產”。
值得關注的是,離婚分割房產,需要權利人舉證證明該房產屬“婚后共同財產”、“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家庭成員共同共有財產”,最主要的證據仍是該房產購置的時間點。析產劃分的主要原則,一看財產來源,二看對財產的貢獻,三看形成時間階段。如爭議的財產取得時間及來源在婚后,則原則上按夫妻共同財產對待,這是一項法定原則。但是如果夫妻雙方對財產所有權歸屬立有書面約定,就要依照雙方約定的財產權屬進行分割。“夫妻特有財產制”,指的是夫妻雙方能夠證明某些財產雖然取得時間及來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主張權利的一方能證明取得此項財產系婚前個人財產轉化或婚姻關系存續期內的個人積蓄或他人對其個人的專項贈予,此項財產就屬于個人特有保留財產。析產清楚了,分割問題就迎刃而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