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與張某于1976年登記結婚,二人靠搞副業為生,日子過得還算紅火。1987年3月份,二人合法取得集體宅基地一處,建造房屋四間及院落一處。隨著兩個女兒的出生,各項費用開支增大,夫妻二人靠搞副業的收入已無法滿足日常生活需要。
2003年2月份,李某夫婦經商量將臨街的三間房子租給陳某做生意。2008年6月,張某帶著兩個女兒到宣化打工一直在外居住。2009年5月,李某在辦理個人養老保險時因缺錢,私自作主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及院落以低于市場的價格整體出賣給承租人陳某,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但未作變更登記。2009年10月份,張某知情后,認為丈夫李某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財產權益,遂將李某與陳某一同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如何買賣夫妻共同房產
依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斗康禺a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得轉讓?!段餀喾ā返谝话倭懔鶙l規定,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但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時是善意并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且已經登記的,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李某轉讓的房產系夫妻共同財產,張某與李某應享有平等的處理權,李某在轉讓房產時未經張某書面同意,轉讓的價格也并非合理,且李某與陳某只是簽訂了購房合同,并未作變更登記,因此,李某與陳某簽訂的購房合同應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