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我丈夫的朋友朱某向楊某借款100萬元用于經商,楊某要求朱某提供信用擔保,我丈夫礙于情面,未與我商量便為朱某提供了擔保并與楊某簽訂了協議。后因朱某生意虧損無力償付,楊某遂要求我丈夫擔責,并提出若無力償還,可變賣我們夫妻共同購買的一套房屋。請問我丈夫私自對外擔保,能用我們的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嗎?
讀者:徐鳳珠
徐鳳珠讀者:從你來信所述,本案擔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楊某與你丈夫,你既沒有參與,也未與楊某簽訂過任何書面擔保協議。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因你丈夫個人行為所產生的法律上義務,對你沒有約束力。楊某無權提出用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償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