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我和李某于2006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之后雙方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逐漸發展到互不干涉、互不交流。2013年初,我發現李某與他人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在多次發生爭吵后,我搬回父母家居住。2014年初,我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離婚并主張分割共同財產,但法院以感情尚未破裂為由,判決不準離婚。最近,李某未經我同意,將存在我名下的銀行存款6萬元取走,且不肯說明去向。我能否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包括李某轉移的6萬元在內的夫妻共同財產。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對于不離婚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作出了專門規定。根據該規定,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允許分割共同財產為原則,允許分割為例外。夫妻雙方在不離婚的情況下,只有存在以下兩種情形夫妻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是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是一方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但無論何種情形,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都不得損害債權人利益。該規定對于在夫妻關系中處于弱勢一方的權益維護有著重要意義,可以有效防止另一方在離婚之前惡意轉移隱瞞夫妻共同財產,也確保處于財產弱勢的一方在自己家人遭受到重大疾病打擊時,能及時得到有效的保障和治療。根據你所提到的情況,你有正當理由,可以保存相關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