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咨詢:
我有個朋友,今年結婚分期付款買了房子,因為種種原因,房子是以婆婆和老公聯名買的,并且購房的合同日期在她和老公的結婚登記日期之前。請問,她現在需要和老公一起還房子的貸款,那么如果他們離婚的時候,房子算不算共同財產,她能不能分到呢?再有,如果她現在(結婚后)繼承了母親的房產,是不是在離婚的時候也要分給老公一半?
滬律網某律師回復:
1、如果婚后一起還房子的貸款,該房子應當作為共同財產來處理,但該房子發生糾紛的可能性較大,因為貸款合同是你老公和你婆婆的名字,那么還貸款的手續上也一定是以你婆婆和你老公的名義,你要證明你還了貸款,就存在證據的問題,為避免糾紛的發生,你與老公、婆婆應對房子的實際出資人作出書面約定;
2、如果在婚后繼承你母親的遺產,一般應當作為共同財產來分割,但是若你母親生前設定遺囑,明確自己去世后的某項遺產只歸你所有,而排除你丈夫所有的,該遺產你丈夫在離婚時無權要求分割。
法律知識拓展:
夫妻的房屋產權歸屬如何確定?
一、產權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情況
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該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根據婚后還貸方式不同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
這種情況下通常先由夫妻雙方協議處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該不動產產權歸屬于登記一方,還沒有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以及該房屋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即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首付款支付方以個人財產還貸
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婚姻存續期間無論夫妻雙方實行共同財產制還是約定財產制,法律規定的或者約定的個人財產都屬于個人支配的范圍,這種情況下首付款支付方以此還貸的,該房屋產權當然歸屬于首付款支付方個人所有。
3、夫妻雙方實行共同財產制,首付款支付方以個人工資還貸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夫妻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實行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制,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工資、獎金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這種情況下即便首付款支付方是用自己的工資還貸,其效果仍然是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產權說明如上。
4、夫妻雙方實行分別財產制,首付款支付方以個人工資還貸
夫妻雙方可以訂立協議實行夫妻分別財產制,這種情況下首付款支付方以其個人工資還貸的,該房屋產權當然歸屬于首付款支付方個人所有。
二、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情況
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的憑證,是由國家法定的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用于證明對房屋擁有物權的唯一、排他的證明。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房屋登記是房屋權利歸屬的法定公示方法,是房地產取得、變更、設立的標志。所以這種情況下,無論是用個人財產還貸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還貸,該房產都屬于是夫妻共同所有。
三、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全額出資的一方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以婚后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出資的,對其將不利,可能讓對方以“贈與”的說法反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