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提問:
王某(女)與李某(男)未離婚前李某的父母相繼去世,留下樓房一棟(價值5萬元)未予分割,由王某李某居住,王某與李某離婚時,要求分割該房,因李某有五個兄弟姐妹,遺產未分割,法院未予處理,但王某帶孩子一直居住該房。現李某五個兄弟姐妹共同協商將該房由其二姐繼承,其它人放棄繼承權,并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現李某的二姐起訴王某騰遷,李某放棄繼承權侵犯了王某對共同財產的所有權,他的放棄繼承有效嗎?
滬律網律師回復:
繼承法中第一順序繼承人只有配偶,父母,子女。而兒媳婦并不是繼承人,只有當丈夫繼承財產后,該繼承的財產才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滬律網廣東何榮新律師回復:
個人認為,王某的主張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婚姻法》規定的共同財產制度是已一方實際取得遺產為前提,繼承權不僅為財產利益,更重要的是親權關系的內容,李某放棄繼承的權利雖然導致了王某利益的喪失,但王某的利益不能優先于李某的繼承權得到保護,所以,李某無須承擔相關責任。
舉個相似的例子,可能更好理解:某女婚后拒絕參加工作,而坐享其成,那么男方當然喪失了因女方工資收入而產生的共同財產的收益,男方是否可以要求女方賠償若其參加工作可以獲得的收入的一半作為補償呢?答案是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