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某和被告曹某某系夫妻關系,二人于1977年收養養子曹某。曹某成年后因詐騙他人錢財而連累養父母。2007年1月,曹某某、陳某某夫婦經法院調解,解除了與曹某的養父母和養子女關系。之后不久,曹某因詐騙犯罪案發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出獄后曹某從事個體經營。雖然養父子關系不存在了,但曹某某仍對曹某有感情,自2012年2月至11月間,不差錢的曹某某瞞著妻子,分6次從自己的銀行卡上轉款至曹某的銀行卡共計203萬元。2013年5月底的一天,曹某某突發腦出血昏迷,手術治療后至今仍呈昏迷狀態。這之后不久,陳某某用曹某某的銀行卡取錢為其看病時,方發現丈夫將卡上的203萬元贈與曹某。陳某某認為丈夫無權單獨將203萬元夫妻共同財產贈與曹某,便找曹某討要這筆巨款,但遭到曹某拒絕。
同年11月28日,陳某某向法院申請宣告曹某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今年1月17日,法院經審查,依法宣告曹某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拿到法院的判決書后,陳某某遂將曹某及丈夫曹某某告上南京市鼓樓區法院。
案件審理中,被告曹某認可分6次收到被告曹某某轉來的203萬元,并主張這203萬元系被告曹某某贈與所得,被告曹某某的贈與行為也是原告陳某某的共同意思表示,應屬有效。但被告曹某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且原告陳某某亦不予認可。庭審中被告曹某還辯稱,自己系被告曹某某與自己的親生母親所生,其相貌及身體相關部位的遺傳印記可證實這一點,但由于曹某未做親子鑒定,故原告否認曹某的這一說法。庭審中由于被告曹某堅決不同意調解,致其與原告的糾紛無法通過調解的手段化解。庭審休庭期間,法官向被告曹某釋明,若能有證據證明其與被告曹某某存在父子血緣關系,判決結果將會對其有利,但曹某表示此問題暫不在本案中解決。
法院判決:原告要求返還財產的請求獲得支持
近日,鼓樓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宣判,法院認為被告曹某接受被告曹某某贈與的財產,屬于原告陳某某和被告曹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該財產在陳某某與曹某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處于整體存在的狀態,其歸屬具有不可分性,故陳某某要求曹某返還其203萬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應予支持。最終,法院依據查明的事實,并依照我國民法通則、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判決被告曹某某贈與被告曹某203萬元的行為無效;被告曹某一次性給付原告陳某某203萬元。
律師說法:妻子能否要求返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分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夫妻雙方對共同所有的財產系共同共有,享有平等的處理權,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重大處理決定的,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取得一致意見,未經對方同意即行處理的,除第三人善意取得外,該處分行為無效。
本案中曹某某事先未經財產共有權人陳某某的同意,擅自將與陳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203萬元分6次贈與曹某,且事后該贈與行為未得到陳某某的追認,其處分該錢款的行為非因夫妻日常生活所需,該行為侵犯了陳某某的財產利益,系無權處分。曹某無償接受了該贈與財產,其行為不屬于善意取得,故曹某某將203萬元贈與曹某的行為無效。曹某辯稱,曹某在接受曹某某贈與時,陳某某系知情的,但其未能提供證據,陳某某亦不認可,故對其該辯稱意見,法庭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