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搞清楚何為股票期權
一般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中的股票期權,指的是股票期權的被授予方擁有在規定的未來某一時間或期間內以約定的價格買進本公司股票的權利。中國證監會頒布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九條對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權有明確的定義:“本辦法所稱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份的權利。激勵對象可以其獲授的股票期權在規定的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上市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也可以放棄該種權利。”
由此可見,第一,股票期權是一種權利,而不是財產,雖然通過行使這一權利可能獲得財產,但本身并不屬于財產。第二,股票期權作為一種權利,權利人可行使,也可放棄。第三,股票期權的收益是不確定的,要想通過股票期權獲得收益,只有在未來行權時公司股票的價格高于行權價才有可能,否則行權不僅得不到任何收益,反而會虧損(當股價低于行權價時)。股票期權的這一特性,使其被現在的企業普遍作為一種長效激勵措施而廣泛應用。
其次,看看我國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這些規定可知,我國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主要在于兩個方面,一是可歸屬為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指的是財產,至于財產是否包括權利,并沒有明確規定,理論上也有不同意見。這是因為,有些權利帶有很強的人身性,比如知識產權,繼承權等。二是一項權利所對應的收益能否作為共同財產,還要看其是否實際取得或是明確可以得到。
例如,有人欠丈夫一萬元,到離婚時尚未償還,因為這項債權對應的收益非常明確,通常都作為共同財產而加以分割。而一些人身性很強的權利,比如知識產權,一般認為,知識產權的人身部分,如發表權、署名權不能作為共同財產,但通過行使知識產權(如轉讓)而得到的收益,及尚未行使,但可以明確得到的財產性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最后,股票期權到底能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財產?
回到股票期權,能否算作夫妻共同財產,理論界分歧更大,因為股票期權不同于一般的債權,其對應的財產收益是不確定的,屬于可期待權。現在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做法是,期權在婚內行權所得收益,算作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婚內因未到行權期無法確定期權的收益,則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涉及股票期權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一般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種,股票期權是夫妻一方在婚前獲得,那么,如果在婚內行權獲得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婚內因未到行權期而無法確定收益,在離婚后行權所得的收益,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種,股票期權是一方在婚內獲得,如果婚內因為未到行權期而不能確定可得到的收益,則離婚時股票期權不作為共同財產加以分割,但在離婚后到了行權期因行權所得到的收益,另一方有權請求法院對這筆收益作為共同財產加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