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
在子女結婚前為子女的購房出資,該出資歸子女個人所有。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二、婚后
在子女結婚后出資為子女購房分情況處理。
(一)結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并登記出資人子女名下,房子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二)結婚后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房屋按照雙方父母出資比例由子女按份共有。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結婚后由父母出資幫助子女購房,該出資視為對子女雙方的贈與。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相關知識:
這里所指的結婚,是指經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之日,不是舉辦結婚儀式之日。我國《婚姻法》的這一規定,明確了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的性質是贈與行為,從而否定該行為具有借貸或共同購房的性質,最終達到了簡化法律關系、維護家庭穩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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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2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