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分居會改變這期間取得的財產的共有性質嗎?
夫妻分居之間取得的財產視為個人財產的認識是不正確的。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夫妻財產中除某些法律明確規定的特殊情況屬個人財產外,一般情況下如無約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都為夫妻共有財產。根據《婚姻法》關于夫妻財產關系規定的精神,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間,除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外,各自使用的財產和收益財產仍應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
2、分居期間的債務由誰來償還?
分居期間夫妻各自對外舉債原則上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一般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但是,也應視具體債務的用途而定,如果一方不應有的消費或未經對方同意的投資,則應視為個人債務,由個人承擔。
3、夫妻分居期間,一方所負的債務是夫妻共同的債務嗎?
分局期間夫妻各自對外的債務原則上應視為夫妻共同的債務,根據債務發生的原因,如果是為撫養子女、贍養父母或者本人的正常生活所負負債,應認定為夫妻共同的債務。如果為個人不應有的消費或未得到對方同意的投資所負債務,應視為個人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