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軍人轉業費?
轉業費是國家給予退出現役轉業的軍官、文職干部、士官的補助費用。是軍人退役費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轉業生活補助費和轉業安家補助費。對于保障軍官、文職干部、士官轉業生活和安家的基本需要,具有一定作用。
轉業費的發放標準:
1、轉業生活補助費。按照轉業軍官、文職干部服現役時間、職務等級、批準 轉業時的本人原工資,發給轉業生活補助費。正師職、專業技術6級、正局級以下軍官、文職干部連續軍齡在8~9周年的,發給3個月的本人原工資;9周年以上 的,每滿1年增發1個月的本人原工資,但最多不得超過16個月的本人原工資。連續軍齡不滿8周年的和執行地方工資標準的干部,轉業時不發給生活補助費。
2、轉業安家補助費。按照轉業軍官、文職干部服役時間、職務等級、批準轉 業時的本人原工資,發給轉業安家補助費。正師職、專業技術6級、正局級以下軍官、文職干部服現役14周年以下的,發給4個月的本人原工資;超過14周年 的,從第15年起,服現役每滿1年再增發半個月的本人原工資。
3、自主擇業補助費。對2001年1月1日以后批準轉業的自主擇業的團職軍官、處級文職干部和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干部,軍齡滿20周年的營職軍官、科級文職干部和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干部,發給自主擇業補助費。軍齡15周年以內的,每滿1年發給1個月的本人原工資;從第16周年起,每滿1年發給1~5個月的本人原工資。服現役時間按周年計算后,剩余月份可按滿周年的標準計發。
二、軍人轉業費是共同財產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 用 ;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財產。
同時,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除第18條規定的5種情形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外,其他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都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
由于國家并沒有相關法律或條令規定軍人轉業費用的歸屬性質,故應根據婚姻法的上述規定,分段考慮其歸屬性質:
1、凡根據軍人婚前兵齡和軍銜計算所得部分,應視為軍人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2、凡根據軍人婚后兵齡和軍銜計算所得部分,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3、《婚姻法解釋(二)》第13條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贊等也屬于個人財產。第1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