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9年,林女士與周先生結婚,夫妻感情良好,生活十分幸福。2013年,林女士的母親被檢查出患有尿毒癥后,關于醫療費的問題兩人時常吵架。由于目前仍然沒有合適的腎,林女士的母親每周都需要到醫院進行血液透析,花費頗多,而林女士自結婚后就沒有再出去工作,無法自行支付母親的醫療費。林女士幼年喪父,全憑母親將其撫養長大,不能致母親于不顧,但同時對丈夫仍然存有感情,不想離婚。現林女士是否可以在婚姻存續期間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律師點評
傳統觀點認為,夫妻關系是天然的共同共有關系,夫妻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不得請求分割共同的財產,只有在夫妻關系終止、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以后,才能確定各自的份額。但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夫妻一方的合法權益,法律明確規定在“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時,可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林女士的母親所患的尿毒癥屬于重大疾病,對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也是合情合理的,應當支持。
法律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四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物權法》:
第九十九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