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共有財產
依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這就是所謂的“法定共有財產”。具體包括: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例如:一個男人做生意,賺了很多錢,他的經營所得的也應當是夫妻的共有財產,即便這個男人存了私房錢,這個錢的所有權還是夫妻兩個人共有的。
3、知識產權的收益;
包括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確定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例如:某男和某女是夫妻,某男寫了部長篇小說,交出版社出版,和出版社簽了出版合同,約定一出版就給某男20萬元稿費,可是,在付稿費前夕,這兩個人離婚了。這20萬是夫妻共有財產。因為,這屬于知識產權的收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已經簽定了合同,小說是肯定出版的,20萬元稿費是一分也不會少的,這就屬于“已經確定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所以是屬于夫妻共有財產的。
4、繼承、受贈所得財產,除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二、法定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傷害所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是這類費用不是純粹的財產,它們包含了很強烈的人身性,應當是屬于個人專有;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案例】甲訴乙離婚案,甲婚前喪父,繼承已經開始,但因發生糾紛,他未實際取得遺產。在此期間他與乙結婚,婚后半年,甲才分得遺產。乙在訴訟中提出應平分遺產,貌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實際上其財產權利已在婚前取得,不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