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產產權歸誰?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一方父母為自己子女買的房子,屬于該子女的個人財產,不屬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同時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而婚后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也屬一方的財產?!痘橐龇ㄋ痉ń忉專ㄈ芬幎ǎ楹笥筛改赋鲑Y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此外,也有屬于共同共有的情況?!痘橐龇ā返谑邨l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間沒有事先對于房產明確約定產權歸屬于其中一方,不論購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面的購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權人是哪一方,不論購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面是否載明共有人,不論夫妻雙房的出資份額多少,該房產均屬于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二、房產怎么分割?
一般來說,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應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包括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仿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