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產孶息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夫妻存續關系中的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但是,個人財產在婚內產生的孶息和自然增值是不是共同財產呢?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資經營收益及自然增值?;橐龇ㄒ幎嘶橐鲫P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及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2004年4月1日開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也明確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對孳息和自然增值這兩種情形如何認定未予明確。
在《婚姻法解釋(三)》(征求意見稿)中曾作出了“另一方對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貢獻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但多數意見認為,征求意見稿中的“貢獻”一詞不是法律用語,理解上也會產生歧義,審判實踐中很難把握。經過反復斟酌,《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婚前貸款房屋怎么歸屬
婚前貸款購買了房子,婚后夫妻二人共同還貸的,房屋所有權怎么算呢?《婚姻法解釋三》首次明確規定一方在婚前已經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向房地產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給購房者的全部債權,婚后獲得房產的物權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故離婚分割財產時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相對比較公平。對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應考慮配偶一方參與還貸的實際情況,對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補償。
也就說,如果房屋是婚前一方貸款購買,房產證上只寫了他一個人名字的,離婚是房子所有權歸屬有貸款買房的一方。另一方可以以參與還貸,負擔家庭生活等理由,要求做出一定補償,但不能爭取房屋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