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些期間夫妻所得財產,除約定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二、哪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注意一下獎金,舉個簡單的例子:
(1)a與b結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a身為運動員代表國家參加奧運會獲得金牌并獲得獎金10萬元(為了通俗易懂,不真實見諒)。因為該獎金具有人身專屬性,所以為a個人所有。
2.生產、經營的收益: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舉兩個例子:
(1)a與b結婚,a以個人財產購買一套200萬的房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市場行情的變化拋售后的價值為300萬。那么這100萬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答:不屬于,因為該100萬收益屬于自然增值,仍應視為個人財產。
(2)a與b結婚,a以個人財產200萬投資于甲公司,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100萬收益,該收益是基于投資行為所產生的。既不屬于孳息又不屬于自然增值,應為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判斷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收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所有,主要看個人財產的婚后收益是自然增值還是基于夫妻二人的共同經營行為所產生的來判斷。如果個人財產的婚后收益是自然增值則為個人所有,如果是基于夫妻二人的共同經營行為所產生的收益,則為夫妻共同所有。
3.知識產權的收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為夫妻共同所有。舉三個小例子,注意區分:
(1)a和b結婚,a在婚前寫了一本書,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該書出版,取得了50萬元的稿費,該收益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的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為夫妻共同所有。
(2)a和b結婚,a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寫了一本書并出版,a與b離婚后才取得50萬元的稿費,此時的收益歸誰所有?依然是夫妻共同所有,對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已經明確但實際取得是在離婚后的,仍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3)a與b結婚,a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寫了本書,a與b離婚后,該書出版,a取得50萬元稿費,這時50萬元屬于a個人所有。因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該收益不是實際已經取得也不是已經明確取得收益,因而屬于個人財產。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舉兩個例子:
(1)a與b結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b父母去世,未立遺囑,b繼承100萬遺產,該100萬則為夫妻共同所有。
(2)a和b結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b父母去世,留有遺囑將其100萬遺產留給b一人,該100萬則為b個人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三、什么是個人財產?
所謂個人特有財產,是指專屬于配偶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四、哪些屬于個人財產呢?
《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如,a與b結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a發生工傷,獲得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20萬元,此時a與b離婚。該20萬元為b個人所有,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五、確定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應注意的2個小問題
1、約定優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意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約定應采取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2、不能證明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意見》第7條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