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因此,夫妻“忠誠協議”不屬于合同法意義上的合同。
該條規定的“民事權利義務”,是對《民法通則》所規定的“民事關系”的具體化,應作限制性解釋,即僅指債權合同。由此,夫妻忠誠協議不是合同法意義上的協議。
其實,面對司法實踐中夫妻忠誠協議的大量涌現,它們均以提起夫妻離婚訴訟為前提,法院在判決支持夫妻不忠賠償款的時,也是基于“判決準予離婚”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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