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離婚后,法院判決兒子由父親撫養,母親有權探望兒子。但在之后,孩子并不愿意見母親,父親因此向法院起訴,要求中止孩子母親的探望權。法院在審理后,駁回了孩子父親訴請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尤某與曾某原系夫妻,后生育兒子尤某某。后尤某與曾某協議離婚,約定兒子尤某某的撫養權歸曾某,曾某處理名下某房產時不得影響尤某某學區利益的使用。后來,尤某向法院提起變更撫養關系糾紛,法院判決確認尤某某由尤某撫養,曾某每月支付撫養費3000元并可每周探望尤某某一次。后來,尤某某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尤某與曾某關于房產歸曾某的協議無效。尤某某提起訴訟后,曾某每次探望孩子的時候都會問尤某某為什么要這樣做,導致尤某某很難堪。無奈之下,尤某某書寫了一份《聲明》,稱難以接受媽媽的行為,拒絕媽媽探望。尤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曾某探望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請求法院判令中止曾某對孩子的探望權。庭審中,曾某辯稱,自己從未侵害孩子的合法權益,孩子出現煩躁、敏感、逃避的情緒是父親尤某對孩子灌輸的思想與自我認知錯位所致,而不是對母親探望的抗拒心理。法院審理后認為,探望權的撤銷需要有法定事由,對于未成年子女的意見,應辯證地看待,不能僅僅因為孩子不同意就撤銷母親的探望權。本案中,曾某并不存在有損害孩子身心健康的事實。根據尤某某的聲明以及法院對尤某某的詢問,尤某某只是不愿意參與父母之間的紛爭,不希望曾某每次探望時總讓其對父母紛爭發表意見、回答問題,并非是不希望母親探望。考慮到孩子的真實意愿,法院對曾某進行了心理疏導和調解,曾某意識到自己的問題,表示今后不會強行探望,待孩子有意愿時再探望,同時也會注意與孩子溝通交流的方式。綜上,尤某關于中止曾某探望權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問題1:本案中曾某是否有權探望尤某某?
律師回答道:《民法典》第1086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曾某作為不直接撫養尤某某的一方,有權在一定的時間和場合,探望尤某某,也即依法享有探望權。
問題2:本案中尤其通過訴訟變更了尤某某的撫養關系,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56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父母一方通過訴訟途徑,提出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問題3:法院最終判決不予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原因是什么?
律師指出:探望權作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權利,若權利人在合理的限度內行使探望權,不會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學習造成不利影響的,那么法律就保護權利人享有的探望權。本案中曾某行使探望權是在合理限度內,沒有對尤某某造成不利影響,法院依法對其進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