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結婚后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女方就離家出走,男方找其未果后,將女方告上了法院,訴請離婚,并且要求女方返還20萬彩禮。上海遺產繼承律師指出,法院審理后,一方面判決準予雙方當事人離婚,另一方面對男方訴請的返還彩禮不予支持。
原告王某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2.要求被告返還彩禮20萬元。事實與理由: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后結婚,原告經過介紹人給了被告彩禮20萬元現金,婚后被告與原告生活不到一個月時間就無緣無故離家出走了,至今沒有回來,在此期間原告多次去找被告,想和被告一起建立美好的家庭,但是被告沒有回來,原告多次打電話,讓被告回家,但是也沒有回應。原告無奈,起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并返還彩禮20萬元。被告辛某提交書面答辯意見辯稱:同意離婚。原、被告婚前就已同居,從登記結婚至分居已達2年之久,依法不符合返還彩禮的條件。被告在雙方結婚時已將該彩禮用于給原告購買禮物、家庭用品、雙方個人衣物、生活支出及旅游等,且被告無固定工作,在經營店鋪時累計借款20萬元,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屬夫妻共同債務,原告應承擔10萬元。法院認為,原告提出離婚,被告表示同意,可見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法院對原告提出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關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返還彩禮20萬元的訴訟請求,本案中的原、被告在結婚登記前就已同居,婚后已經共同生活,且未提供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證據,故法院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關于被告主張在婚姻持續期間因經營店鋪借款20萬元,要求原告償還10萬元的主張,因涉及案外人的利益,且與本案不是一個法律關系,故本案不予調整。
問題1:法院在本案中為何判決準予雙方當事人離婚?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表示到:《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在本案中,原告訴請離婚,被告在答辯中表示同意離婚,這表明兩人的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法院依法對此直接判決準予雙方離婚。
問題2:本案中原告訴請的返還彩禮為何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解釋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在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在登記結婚后已經共同生活過較長的時間,并且原告亦沒有舉證證明其因為給付彩禮而導致生活上的困難,因此原告在本案中訴請返還彩禮不符合彩禮返還的法定情形,因此其該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問題3:本案中被告主張的20萬元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要求原告償還10萬元的主張,為何法院不予調整?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指出:《民法典》第108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本案中,法院以該債務涉及案外人額利益,且與本案不是一個法律關系為由不予調整,因為本案原告訴請的是離婚和返還彩禮,被告提出的只能是抗辯,而不能成為訴訟請求,被告辛某對于該筆債務應當另行提起涉及共同債務處理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