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離婚時約定兩個兒子都跟隨父親,母親對兩個兒子享有探望權。前幾年,母親還能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定時探望兩個兒子。但是隨著孩子的父親成立了新家庭,便拒絕了孩子母親探望孩子,孩子母親無奈之下,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自己的探望權,這一訴請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原告史某訴稱,2014年9月16日,原告和被告丁某雙方協議離婚,并于當天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離婚協議約定,原告有探視權,在不影響兒子學習的情況下可隨時探望兒子,如原告接走或帶走兒子在自己家過夜,事先應征得被告同意。雙方自覺執行了這一協議,但2021年6月10日原告聯系被告要求探望兒子時,被告以其要結婚為由拒絕原告探望兒子。故訴請法院,要求判令原告有權每月探望兩個兒子一次,寒、暑假要有權帶兒子一起生活一周。被告丁某未作書面答辯。法院審理后認定,原被告生育二子,系丁某1和和丁某2,兩人離婚后均由被告撫養,原告不承擔撫養費。法院認為探望權有利于彌補家庭破碎對子女造成的傷害,會對子女的價值觀起到積極作用,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長,也利于維護社會的安定,故法院對原告行使探望權的主張予以支持。故判決原告史某有探望婚生子丁某1、丁某2的權利,被告丁某有協助的義務,具體探視方式為原告史某自本判決生效后于每月的周六或周日行使探望權,具體時間由原、被告自行協定;于每個寒、暑假在征得婚生子丁某1、丁某2的同意后可帶其共同生活(寒假為五天、暑假為七天),具體時間由原、被告自行協定。
問題1: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在離婚時約定原告不承擔兩個孩子的撫養費,這一約定是否有效?
律師表示:《民法典》第1085條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原告和被告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原告無法承擔兩個孩子的撫養費,這一約定系兩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此法律不做禁止。但是在必要的時候,不影響兩個孩子向原告方主張必要的撫養費。
問題2:本案中原告的探望權為何能得到法院的確認和支持?
上海離婚律師解釋道:《民法典》第1086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從這條規定中可以看出,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了探望子女的時間,原告按照離婚協議的內容請求法院確認其探望權,并且沒有其他不適合探望子女的情形,于法有據,應當得到法院的支持。
問題3:本案的啟示是什么?
上海離婚律師提醒到:探望權作為離婚后父親或母親對子女的一項法定權利,能夠最大程度地降低父母離婚給子女帶來的傷害,讓子女能夠健康地成長和生活下去。父或母一方行使探望權,應當得到另一方的支持和配合,即使另一方組建了新的家庭,也不能以此來否定對方探望子女的合理要求。當然,對于會影響子女成長和生活的探望,也應當被加以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