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男)與李奇(女)(均為化名)2004年8月通過廣州市某區民政局。在離婚協議中,雙方約定,婚后共同購置的位于廣州市XX區XX路XX號2202室的房屋一套歸男方所有,由男方一次性向女方支付房屋補償款60萬元,女方將戶口遷出該套房屋。
離婚協議生效后,男方趙某如約支付了房屋補償款60萬元,但女方李奇卻拒不將自己的戶口遷出。2005年5月,廣州房價有下浮的趨勢,趙某想將XX路房屋拋出出國深造,便委托中介掛牌出售。但被中介告之,由于該房內有女方李奇的戶口,所以連續三個看房人都相繼告吹。趙某沒有想到戶口問題會引起如此嚴重的后果,因此,強烈要求女方戶口遷出。女方李奇稱,其離婚所得的60萬元已花去大部分,現所剩只有20萬元左右,已買不起住房。若男方趙某想讓自己戶口遷出,需另行支付5萬元經濟幫助款。趙某十分生氣,遂訴至廣州市某區人民法院。
廣州市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雖然離婚協議中約定李奇應將戶口遷出,但戶口遷移不屬法院審理范圍,故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趙某敗訴后,在律師的調解下,向女方支付了兩萬元,女方才將自己的戶口遷至其父母家,此事才有一個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