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1994年,孫女士與相戀多年的男友結婚,婚后生一男孩。1996年,丈夫張某到加拿大留學,孫女士獨自帶著兒子生活。
張某初到加拿大時,還時常主動給孫女士和兒子寄一些生活費。兩年后,張某定居加拿大,并要求孫女士移居加拿大。孫女士考慮到家中年邁的父母需要人照顧,自己在國內又有一份穩定且收入頗豐的工作,便先以探親的方式到加拿大與丈夫團聚兩次。
可能是雙方分開時間太久,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間總是發生摩擦,不歡而散。孫女士選擇了回國,并要求張某回國發展。已經在加拿大有所發展的張某不僅不愿回國,而且對孫女士及兒子也不再理睬。面對絕情的張某,孫女士提出結束這段不幸的婚姻,但聽說張某已取得加拿大國籍,不知該如何辦理?
連線調解人
豐臺司法局范德智、王陽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張某自取得加拿大國籍之日起就不再是中國公民了,孫女士與張某的屬于案件。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涉外離婚案件,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都有管轄權。外國人與中國人之間在中國境內辦理離婚,不論是雙方自愿還是一方要求離婚,一律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因此,孫女士可向其在中國境內居住地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會適用我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