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二胎政策的放開,一些家庭也生育了二胎。但是有一對夫妻,卻因為二胎所生小女兒的姓氏而產生了爭議,夫妻倆都希望小女兒跟隨自己姓,也因此兩人最終鬧上了法院,要求離婚。上海離婚律師了解到,好在經過法官的調解,雙方化解了矛盾,重歸于好。
2015年,湯某與史某登記結婚,婚后夫妻二人感情穩定,于2017年生育一女,隨父姓湯。2021年,二人再生一女,史某認為大寶已隨父姓,二寶應隨母姓史,但湯某強烈反對。因此,夫妻二人互相慪氣、互不相讓,最終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關系。法官了解案情后,組織雙方面對面進行溝通。當法官提出讓二人說出對方的缺點時,史某表示男方沒有什么缺點,湯某也表示女方在其心中很完美,法官由此判斷夫妻二人感情并未破裂,只是為二寶隨父姓還是隨母姓產生矛盾。法官耐心細致地釋法明理,用自己積攢多年的調解經驗“對癥下藥”,強調姓氏只是一個人的符號,不論孩子姓什么,孩子永遠是夫妻共同的孩子,孩子與親人的血緣關系依然存在,夫妻之間應相互理解和尊重。在法官的勸解下,湯某說出,讓二寶隨自己姓是其父親病故前的愿望,史某聽完后表示理解。經過交流,雙方打消了離婚的念頭,并承諾好好商量孩子的姓名,今后也會慎重對待婚姻生活。
問題1:子女的姓是跟隨父親還是跟隨母親?
上海離婚律師指出:《民法典》第1015條第1款規定: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雖然受傳統宗族制度的影響,一般子女是跟隨父親姓,但是在法律上男女平等,子女既可以跟隨父親姓,也可以跟隨母親姓,在特殊情況下可以跟隨他人姓。
問題2: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經過法官調解,打消了離婚的念頭。那么,法官調解本案的依據是什么?
律師表示:《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本案中,湯某與史某因為子女姓氏的問題而對簿公堂要離婚,但在客觀上兩人的夫妻感情并沒有完全破裂。對于離婚訴訟案件,法官的調解是必要的前置程序,經過法官的開導,雙方當事人能化解矛盾,重歸于好后不再離婚,屬實是一個好的結局。
問題3:二胎開放政策下,本案對于二胎子女姓氏的糾紛給我們帶來什么啟示?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子女跟隨父親姓還是跟隨母親姓的問題,其實不僅僅是當前二胎開放政策后才出現的。通常情況下,子女都是跟隨父親姓,但也有在民間所說的“入贅”情況下,子女會跟隨母親一方姓。這一問題其實很難從根源上解決,因為其根本上是我國社會傳統家族觀念導致的,目前我們應當盡可能地通過協商和讓步的方式加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