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老人因為平時和女兒分局兩次,聚少離多。女兒不在的日子里,老人都是由侄女照顧的,老人對于侄女的照顧也是很感動,便立下遺囑,將自己的房屋留給了侄女。在老人去世后,侄女拿著遺囑想將房屋賣掉,卻被老人的女兒拒絕了,雙方因此僵持不下。
家住上海的袁某因女兒在北京生活,而和女兒聚少離多。尤其是在妻子去世后,袁某更是幾乎沒去北京看過女兒了。袁某某不在的這些年里,一直是侄女袁某1(化名)在負責照顧袁某,不是女兒勝似女兒,所以對于侄女袁某1的默默付出,袁某也是一直記在心里,特別是后來袁某為了出行方便,想把自己原本在六樓的房子置換成一樓時,雖然女兒袁某某在購置房屋時提供了資金幫助,但賣房、買房以及把新房登記在袁某與袁某某兩人名下的整個過程卻都是由侄女袁某1幫著處理的,而女兒袁某某只是在回來配合辦理手續時閃現過一次。再后來,袁某生病幾次住院,都是袁某1在忙前忙后,期間袁某某以工作忙為由只來探望過一次,其余就通過電話問上幾句。一開始袁某面對女兒袁某某如此涼薄的態度還只是將自己的不滿壓在心里,但后來袁某主動給袁某某打過幾次電話,可沒說幾句就被袁某某掛斷,袁某不僅因此被徹底傷透,同時也促使他做出了新的決定。沒過多久,袁某將一份在他朋友見證下擬好的遺囑交給了侄女袁某1,寫明在自己離世后,屬于他那部分的房屋產權由自己的侄女袁某1來繼承,以感謝袁某1這些年來的悉心照料。只是立完遺囑后,袁某在接下里的幾年里,身體開始一天不如一天,不僅被查出腦萎縮,記憶力也開始衰退,直到前不久離開了人世。袁某去世后,得知消息的袁某某回來后沒待幾天,就向堂姐袁某1提出要把父親的房子賣掉。這時袁某1拿出了叔叔袁某留下的遺囑,想讓袁某某知曉叔叔的決定。看完遺囑的袁某某先是翻臉,再是否認,她認為父親當時頭腦意識不清,同時文化程度又低,所以這份遺囑并不可信;另外,袁某某稱房子的產權證上雖是她和父親兩人的名字,但實際購房中她出資更多,所以自己的份額應該占到九成。雙方也因此陷入了僵局。
問題1:袁某1是否享有相應的繼承權?
上海遺產律師指出:《民法典》第1133條第3款規定: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袁某1?作為袁某的侄女,并不在法定繼承人之列,因此袁某立遺囑將房屋留給袁某1的行為是屬于遺贈。對于遺贈,《民法典》第1124條第2款規定了: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袁某1?應當在規定的期限作出相應的同意或拒絕遺贈的意思表示,這可以向袁某某表示,也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加以確認,超過法定期限的,袁某1就會被視為放棄遺贈,不再享有繼承權。
問題2:該糾紛的遺囑是否有效?
上海遺產律師回答到:《民法典》第1134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袁某所立下的遺囑是屬于自書遺囑,在滿足基本的格式要求的前提下,該遺囑還應當是出自袁某真實的意思表示,若在立遺囑的時候,袁某已經出于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況下,那么該遺囑是會被認定為無效的。因此,對于袁某1能否通過遺贈的方式獲得房屋的份額,一方面需要看遺囑是否有效,另一方面需要看袁某1是否有相應的繼承權。
問題3:該糾紛中的房屋,若當事人訴至法院的,則該房屋的所有權會如何劃分?
律師表示:本案中的房屋由袁某和袁某某共同所有,對于房屋的份額,在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法院會基于雙方當事人對于房屋的出資情況,認定雙方對房屋所占的份額。由于袁某和袁某某之間是父女關系,是有共有基礎的,若袁某1確定可以繼承袁某的房屋份額,則法院會認定該房屋歸袁某某所有,但需要按照份額對袁某1支付相應的折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