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結婚后經常因為一些瑣事發生爭吵,妻子先后三次到法院起訴離婚,但是都被法院駁回了,這是為什么呢?
李某和張某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子張小某?;楹蟪跗陔p方感情尚可,后雙方經常因為生活瑣事發生矛盾,李某曾先后兩次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張某離婚,均被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隨后,李某第三次將張某訴至法院,要求與其離婚。在庭審中,原告李某認為雙方經常發生爭吵,其已經系第三次起訴離婚,且雙方分居已一年多,因此其認為雙方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堅持要求離婚;被告張某則認為雙方雖然分居一年多,但是其對原告李某還有感情,雙方夫妻感情并沒有破裂,并且雙方有一子年幼,其希望法院再給其一次與原告和好的機會。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關系應以感情為基礎。原告李某與被告張某系自主婚姻,雙方已經結婚近七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并且雙方于婚后生育一子尚且年幼,雙方雖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不至于達到完全破裂的程度。雙方應珍惜彼此之間的感情,相互信任,加強溝通與交流,努力建立和睦家庭,為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家庭氛圍。原告李某要求與被告張某離婚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作出后,原告李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滬律網提示:從上述兩條關于法院在審理離婚訴訟時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的規定來看,夫妻一方多次起訴離婚并不是法院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的情形之一,還是需要結合具體情形,來認定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