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后,女兒跟隨母親生活,父親需要每個月支付撫養費,當女兒年滿18周歲成年后,父親便拒絕再支付撫養費了,但是女兒因為身患疾病而不能獨立生活,因此女兒和母親便向法院起訴,要求父親繼續支付撫養費。上海離婚糾紛律師對此解釋到,本案的女兒雖然已經成年,但是因為疾病的原因而不能獨立生活,父母對其仍然負有撫養的義務。
朱某與朱某某系父女關系。朱某某7歲那年朱某與朱某某的母親辦理了離婚,朱某某隨母親共同生活,朱某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后經法院調解朱某每月撫養費增至3000元,至朱某某年滿18周歲,朱某某的醫療費亦有朱某承擔。然而隨后,朱某卻不愿多承擔撫養費和醫療費,要求降低所承擔的費用即向法院起訴,最終經二審未獲法院認可。到了朱某某年滿18周歲,朱某即依法停止支付朱某某的撫養費,這引起了朱某某及其母親的不滿,遂重新向法院起訴要求朱某繼續承擔女兒朱某某年滿18周歲后的每月3000元撫養費,其母親稱,朱某某患癲病(重癥)屬重度殘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要有專人,且醫療費用很大。朱某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答辯。法院認為朱某某雖已年滿18周歲,但其患癲病(重癥),需要特殊護理,屬于不能獨立生活的人。盡管法律規定父母承擔子女的撫養費一般到子女18周歲止,但考慮到朱某某的現實病癥,若朱某停止支付撫養費,將會給女兒朱某某的生活和治療帶來無法逾越的困難,結合朱某實際收入和朱某某治療狀況,法院最終判決朱某需要按月支付女兒朱某某撫養費3000元。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在本案中朱某某雖然已經年滿18周年,已經成年了,但是由于朱某某患有嚴重的疾病,在生活上完全不能自理,完全不能獨立生活,因此仍然需要父母的照顧,朱某作為父親,當然還需要繼續支付朱某某的撫養費。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滬律網提示:我們一般認為當子女年滿18周年成年之后,父母就對子女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撫養義務,當然在現實中,父母往往在子女成年之后仍然對其進行照顧和經濟上的幫助,但那是屬于事實上的撫養行為,不再屬于法律上的撫養義務。